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车辆通行与停放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执行公务、探亲访友、参观游学、开展业务的校外驾乘人员,其机动车辆(含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车”)、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有助动力车辆等)在校园道路的通行、停放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总量调控、协同共治,服务师生、严格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车辆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学校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作为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车辆通行授权、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宣传教育、违规处理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保卫处:牵头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车辆登记备案、通行授权、违规查处、交通设施维护、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校园官网、公众号等渠道普及制度要求。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对违规学生落实教育管理及惩处措施。
人力资源处:负责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产业教授、企业导师及外聘兼职教师等身份认定,配合做好车辆授权审核。
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用充电桩(柜)的规划、建设与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充电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宿舍、教学楼内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负责后勤职工和合作经营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停车收费管理(公务车辆接待劵核发)、票据开具及经费结算。
工会:负责在职教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交通违规处理投诉相关事宜。
离退处:负责离退休教职工身份认定、宣传引导,配合做好车辆授权审核、服务协调等。
其他未尽事项,按“谁聘用(合作)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一)A类。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含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小型机动车辆;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小型机动车辆。
(二)B类。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由人资处负责认定)本人
下的小型机动车辆;
(三)C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
下的小型机动车辆。
(四)D类。与学校有直接工作业务指导关系需经常来校联系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本人
下的非营运小型机动车辆。
(五)E类。校企合作单位、在校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中、小型机动车辆。
(六)F类。非本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租户本人
下的小型机动车辆。
(七)G类。短期通行停放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内短期施工、培训单位或个人的中、小型机动车辆和其他临时来校车辆。
第七条 车辆准入与授权
(一)学校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授权准入制度,具体授权类别、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按《武汉职业技术大学机动车车辆授权与停放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执行;
(二)出入校园的车辆需按规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通行授权,方可正常出入校园,未经授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电动三轮车、共享电动车和自行车、各型号摩托车(军、警用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进入校园。
第八条 校园通行规范
(一)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交通标识行驶、停放,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含交通志愿者)指挥。学校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未授权车辆或黑名单车辆进出。外来车辆需按指定校门出入。
(二)校内道路实行行人优先原则,机动车辆须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行驶、调头、倒车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妨碍行人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不得碾压、损坏绿化带和公共设施。
(三)校内禁止鸣笛、超车、并行。进出校门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行人密集路段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四)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五)载物车辆进出校门时,须主动申报或出示物品放行条,主动接受门卫核查。
(六)生活保障、垃圾清运等各类保障车辆按协议约定时段进出。
(七)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特种车辆及校外大型货车进出校园,须由相关责任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报备案,接受安全检查,按指定路线通行。
第九条 收费管理
(一)本办法第六条中A、B、C、D 四类车辆按规定审批后,免收停车费。
(二)其他上级单位、兄弟院校、校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各单位(部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凭接待券(24小时内有效,一车一券)免费通行。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特种作业车辆,优先通行。
(三)本办法第六条中E、F、G 类授权车辆和其他临时来校车辆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按《操作指南》收费。
(四)春节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新生报到日、学期开学及放假日免费通行。学校重大活动期间(如校庆、校园开放日、毕业生就业大型供需见面会、技能高考、省级以上大型活动等)登记后免费通行;
(五)遇极端天气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免费通行。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依照《武汉职业技术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校园内通行的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采用备案制管理,由所在单位(学院)进行安全教育后,入校通行。
(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进出校门、上下陡坡需下车推行,校内行驶车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占道并行、双手脱把、追逐竞驶。
(三)禁止滑板(含电动)、滑轮、电助力两轮等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进行骑(滑)行。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停放规范
(一)所有车辆须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得在教学楼、宿舍(楼栋)门口、人行道、绿化带和禁停标识区域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家属区停放时应关闭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学校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学校配合并协同属地有关部门定期清理校内车辆,对长时间占用停车棚、停车位或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联系车主予以清理,无法联系车主者,学校发布处置公示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充电规范
(一)车辆(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园公用充电桩(柜)规范操作充电,严禁在非专用充电设施上充电。充电前应检查充电器、电池状态,禁止使用破损或非原装充电器。
(二)未充电时不得抢占充电车位,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头(枪)并挪走车辆,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影响他人使用。
(三)充电设备使用人有义务保护公用充电设施,和向相关部门报告或反馈使用情况,共同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违规处理
(一)学校建立机动车违规“黑名单”制度,对校园内违规车辆分类分级予以处置:
1.违反限速行驶。车辆被抓拍三次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含20%)不到30%记录的,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30天;抓拍到一次超过限定时速30%以上(含30%)的,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30天;恶意超速、危险驾驶或达100%以上,取消进入授权。
2.违反禁止行驶。练习驾驶、鸣笛、违规使用灯光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者,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口头警告和制止。对拒不服从管理者,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30天。
3.有危险或潜在危险行为者。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或逆向行驶者,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30天;对强行冲岗、故意堵门塞道者,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60天;对出现校内危险驾驶、恶意跟车逃费、挡道阻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或屡次违反本办法,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者,根据情节,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90天至一年禁入处置。在对严重影响校园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二)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应当按标识有序停放。对驾驶人未离开现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
出现下列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记违停一次,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违停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30天(出现第5项情形的,直接取消车辆授权30天)。
1.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次干道停放车辆的。
2.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3.在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4.因工作需要联系车主时,拒不接听电话、不回复电话或发现车辆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络的。
5.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斑马线或破坏绿化带的。
(三)在机动车辆信息申报、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时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并追缴相关费用。
(四)因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取消授权的车辆,将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并反馈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且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及行人违规处理
非机动车违规处理参照《武汉职业技术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视情节分别予以口头劝解、批评教育、责令出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并移送公安(交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交通设施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十五条 交通设施管理。
(一)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各种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组织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未经保卫处批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及进行其它活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改变的,施工责任单位应事前报备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置。
(一)校园内如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保卫处调解或由公安(交通)警察到场处理。出现人员受伤时,第一时间拨打120,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并报告主管部门,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重大、恶性事故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师生员工一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计入所属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防火)工作绩效考核,并建议所在单位或部门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非本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租户出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通行授权;违规驶入校园非机动车,保卫部门将责令驶离校园。
(三)因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校内交通设施设备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个人照价赔偿或原样修复;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与申诉
(一)各单位(部门)依照本办法按职责要求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在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期满后,须到安全教育基地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授权。
(三)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申请复核,保卫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操作指南》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及校内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职业技术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职业技术大学机动车车辆授权与停放管理操作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