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xbw发布时间:2026-05-15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防范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符合武汉市登记上牌标准,具备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内动自行车管理遵循 “安全优先、共管共治登记准入、总量调控”原则,实行“一人一车一牌一码”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学校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作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车辆通行授权、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宣传教育违规处理等日常工作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离退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协同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保卫处负责实名制登记、通行识别码核发、违规查处、停车区域划定及消防安全监管,牵头开展安全使用、规范充电等宣传教育组织专项整治

(二)党委宣传部通过校园官网、公众号、宣传栏等多媒体渠道配合开展安全使用、规范充电有序停车等宣传教育营造文明骑行共建和谐氛围

(三)学生工作处指导督促各学院统计学生电动自行车购置使用情况常态化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和教育引导,对违规学生落实惩处措施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用充电桩(柜)的规划、建设与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充电设施安全隐患;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学生宿舍、教学楼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保消防通道畅通具体负责后勤职工和合作单位人员的安全骑行和停放教育管理工作。  

(五)离退处。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和停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协调等工作。

(六)工会。负责在职教职工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充电等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教职工以身示范、文明骑行。

章 日常管理

登记与准入

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实名登记凭识别码通行。无牌无码车辆禁止入校。

(二)受限于校园(区)面积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学校不提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登记车辆须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登记上牌标准。申请人应个人名下的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购车发票、身份证(或学生证工作证),填写“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提交保卫处保卫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园通行识别码。

第七条通行识别码管理

(一)校园通行识别码实行有效期管理。学生依学制年限确定(至毕业),教职工(含校内居住的离退休职工)有效期为长期,其他人员以聘用(业务)合同(协议)时间为准,特殊情况按实际在校情况确定。

(二)校园通行识别码需粘贴于车辆醒目位置,保持清晰完整,禁止遮挡、污损、伪造、转借、售卖。因毕业、(退)学、离职、搬离校内社区等原因离校的,须在15日内到保卫处办理识别码注销手续;识别码遗失被盗或损坏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补办,按成本补缴费用,保卫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原码同时注销作废

(三)因车辆更新需“去旧换新”的,须先注销旧车识别码,按补办流程办理新车识别码。

(四)学校根据上级和武汉市统一部署,定期组织并协同属地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校园内未登记、长期停放以及破损锈蚀严重的问题车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校内行驶规范

(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及校园交通标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上下坡时,避让行人,减速缓行。

(二)禁逆向行驶、曲折竞驶、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禁止双手脱把、手持电话、佩戴耳机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禁止牵引其他车辆或违规加装载物装置

(四)严禁利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从事有偿载客等违规活动。

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须主动配合校园交通志愿者的引导与监督

停放规范

(一)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未划定区域停放的,不得挡道阻行无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出口、人行道、绿化带等

(二)严禁在任何室内场所架空层和电梯内停放

充电规范

(一)使用校园公用充电桩(柜)前检查充电器、电池状态,禁止使用破损或非原装充电器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插头挪走车辆,方便他人使用

严禁私拉电线、“飞线” 充电严禁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严禁在任何房间、楼道、储物间密闭空间充电

章 违规处理

十一 学校建立电动自行车违规档案并实行安全积分管理制,以一学为一个记分周期,满分10分,周期结束后记分清零,重新累积。

第十分情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2分: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时佩戴耳机、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车辆噪音超标(超过60分贝)干扰校园秩序、牵引其他车辆或违规加装载物装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3分: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通志愿者)指挥、超速行驶(超过15公里/小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或校园标识行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5分:双手脱把、驾驶过程中使用、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私拉电线在室外充电等。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10分:非法改装车辆(含加装车篷、加大电池容量、篡改限速装置等)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伪造变造套用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校园通行识别码

第十处罚措施

(一)按记分累计情况处罚

记分累计达5分的:保卫处通知车主,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车主有一次主动到安全教育基地参加校园交通及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不少于1小时)机会提交书面承诺,可恢复满分

记分累计达10含一次性扣完的:暂停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一个月,车辆禁止入校车主一个月后到安全教育基地参加校园交通及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满分100 分,80分合格),考试合格后可恢复识别码授权

一学年2次累计扣分10分的:取消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禁止校内行驶车辆5日内移出校园,逾期未移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事故责任及处罚

因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交通事故,造成校园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取消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永久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校按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