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防范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符合武汉市登记上牌标准,具备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 “安全优先、共管共治,登记准入、总量调控”原则,实行“一人一车,一牌一码”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学校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作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通行授权、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宣传教育、违规处理等日常工作。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离退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协同落实管理责任。
(一)保卫处。负责实名制登记、通行识别码核发、违规查处、停车区域划定及消防安全监管,牵头开展安全使用、规范充电等宣传教育,组织专项整治等。
(二)党委宣传部。通过校园官网、公众号、宣传栏等多媒体渠道配合开展安全使用、规范充电、有序停车等宣传教育,营造文明骑行、共建和谐氛围。
(三)学生工作处。指导督促各学院统计学生电动自行车购置使用情况,常态化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和教育引导,对违规学生落实惩处措施。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用充电桩(柜)的规划、建设与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充电设施安全隐患;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学生宿舍、教学楼内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具体负责后勤职工和合作单位人员的安全骑行和停放教育管理工作。
(五)离退处。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和停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协调等工作。
(六)工会。负责在职教职工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充电等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教职工以身示范、文明骑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登记与准入
(一)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实名登记,凭识别码通行。无牌无码车辆禁止入校。
(二)受限于校园(区)面积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学校不提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三)登记车辆须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登记上牌标准。申请人应持个人名下的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购车发票、身份证(或学生证或工作凭证),填写“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提交保卫处。保卫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园通行识别码。
(一)校园通行识别码实行有效期管理。学生依学制年限确定(至毕业),教职工(含校内居住的离退休职工)有效期为长期,其他人员以聘用(业务)合同(协议)时间为准,特殊情况按实际在校情况确定。
(二)校园通行识别码需粘贴于车辆醒目位置,保持清晰完整,禁止遮挡、污损、伪造、转借、售卖。因毕业、休(退)学、离职、搬离校内社区等原因离校的,须在15日内到保卫处办理识别码注销手续;识别码遗失、被盗或损坏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补办,按成本补缴费用,保卫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原码同时注销作废。
(三)因车辆更新需“去旧换新”的,须先注销旧车识别码,按补办流程办理新车识别码。
(四)学校根据上级和武汉市统一部署,定期组织并协同属地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校园内未登记、长期停放以及破损锈蚀严重的问题车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八条 校内行驶规范
(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及校园交通标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上下坡时,避让行人,减速缓行。
(二)严禁逆向行驶、曲折竞驶、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禁止双手脱把、手持电话、佩戴耳机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禁止牵引其他车辆或违规加装载物装置。
(四)严禁利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从事有偿载客等违规活动。
(五)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须主动配合校园交通志愿者的引导与监督。
第九条 停放规范
(一)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未划定区域停放的,不得挡道阻行无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和出口、人行道、绿化带等。
(二)严禁在任何室内场所、架空层和电梯内停放。
第十条充电规范
(一)使用校园公用充电桩(柜)前应检查充电器、电池状态,禁止使用破损或非原装充电器;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插头,挪走车辆,方便他人使用。
(三)严禁私拉电线、“飞线” 充电;严禁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严禁在任何房间、楼道、储物间等密闭空间充电。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电动自行车违规档案并实行安全积分管理制,以一学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满分10分,周期结束后记分清零,重新累积。
第十二条记扣分情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扣2分: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时佩戴耳机、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车辆噪音超标(超过60分贝)干扰校园秩序、牵引其他车辆或违规加装载物装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扣3分: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通志愿者)指挥、超速行驶(超过15公里/小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或校园标识行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扣5分:双手脱把、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私拉电线在室外充电等。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完10分:非法改装车辆(含加装车篷、加大电池容量、篡改限速装置等),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伪造、变造、套用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校园通行识别码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
(一)按记分累计情况处罚
记分累计达5分的:保卫处通知车主,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车主有一次主动到安全教育基地参加校园交通及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不少于1小时)机会,并提交书面承诺,可恢复满分。
记分累计达10分(含一次性扣完)的:暂停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一个月,车辆禁止入校。车主一个月后到安全教育基地参加校园交通及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满分100 分,80分合格),考试合格后可恢复识别码授权。
一学年内2次累计扣分达10分的:取消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禁止校内行驶。车辆5日内移出校园,逾期未移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事故责任及处罚
因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校园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取消校园通行识别码授权,永久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校,并按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