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xbw发布时间:2023-11-24作者:浏览次数:10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师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准入制度,具体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审核(报审材料见附件)认定。

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含事业编、人事代理、聘用制)及为学校提供相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服务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以人事处认定为准)的非营运小型机动车辆,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进出校园时,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的非营运小型机动车辆,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免收停车费。教职工每户授权通行停放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二辆,超出车辆需报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学生、留学生、培训生等)原则上不办理车辆授权。全日制在校生有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的,必须持本人的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严格审核把关,与学生家长核实情况,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免费通行及停放授权。

第五条  严肃车辆信息审核纪律。凡在信息申报、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校内通行停放授权并给予相应处理。 每年12月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集中清查授权车辆信息,发现违规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实行计时收费管理,进校时自动识别车牌号码,出校时经门禁系统识别、缴费后放行。

对未获得通行停放授权的机动车辆,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提供。具体标准如下:

(一)校外机动车辆。校企合作单位、在校经营单位及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等,限定每单位办理3辆以内(含3辆)车辆授权,实行按年缴费制。校企合作单位、在校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合同或协议书为准)的中、小型机动车辆720/年·辆大型车、客车机动车辆2000/·辆;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或个人的中、小型机动车辆2000/·辆,大型车、客车4800/·辆。校园内租赁()户以及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办理通行停放授权,确需办理的,按3600/·辆收取。

(二)短期通行停放校园车辆。在校内短期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中、小型机动车辆按月缴纳停车费,缴费标准为100/月· ,大型车、客车机动车辆300/· 辆,超出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来校参加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短期学习培训人员,报请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临时来校机动车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校园内通行、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30分钟)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1.中、小型机动车辆按3/·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按20元收取。

2.大型机动车辆按5/·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按30元收取。

3.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按以上相关规定重新计时计费,合并收费。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五)春节(以国务院放假通知为准)等节假日,新生集中报到、校园开放日、技能高考等学校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免收停车费。

机动车辆符合按年或月缴费规定的(本条第一、二款),需车辆所有人书面申请(报审材料见附件),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持批复证明自行到财务处缴费后办理通行停放授权。

第七条  按年缴费授权的机动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制度,车辆所有人需在授权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内到保卫处、财务处办理下一年度缴费注册,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的,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第八条  上级单位、兄弟院校及校企合作单位等来校办理公务、参与校内各单位(部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可由校内接待单位发给“接待票”充抵停车费。一车一票,一张《接待票》限使用一次,停车期限不超过24小时,超出时间按时计费。

《接待票》由学校统一印制,每张面额5元,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到财务处按需领取,财务处按各单位(部门)实际使用情况按学期从该单位(部门)办公经费中结算。

第九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服从管理,文明通行:

1.车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2.有序停放在停车位或划定区域内,不得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专用区域及其他影响校内交通、行人出行的地方;

3.禁止鸣笛、抢道、随意变道。

违反规定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注销通行停放授权等处理。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练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及校外大中型货车进出校园需相关责任单位证明,报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